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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助力根治欠薪难题
www.jy.mianyangpeace.gov.cn 】 【 2024-07-12 17:54:14 】 【 来源:江油长安网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 助力根治欠薪难题

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绵阳某某户外活动有限公司检察监督案

  

  近年来,劳动者欠薪事件频出,被欠薪劳动者往往面临维权周期长、维权成本高的困境。检察机关应拓宽法律适用思路,主动与人社部门会签机制形成合力,办理劳动保障领域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有效打破执行僵局,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基本案情】

  

  绵阳某某户外活动有限公司因拖欠职工任某工资4200元,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8月限公司在3日内依法支付任某工资4200元,并按照应付金额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2100元,两项共计6300元。绵阳某某户外活动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2021年4月,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江油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4月,江油市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江油市法院于2021年7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来源。江油市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依职权立案监督。

  

  调查核实。江油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绵阳某某户外活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成立,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陈某甲认缴出资额70万元,出资时间2045年12月31日,现实缴出资额为零。股东陈某乙认缴出资额30万元,出资时间2045年12月31日,现实缴出资额为零。

  

  监督意见。江油市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遂于2022年8月建议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未届出资期限股东,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监督结果。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被驳回,遂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江油市法院最终判决追加公司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年初,江油市法院通过强制执行,股东陈某甲、陈某乙已足额支付工资和加付赔偿金6300元。

  

  类案监督。通过本案的办理,江油市检察院拓展了行政非诉执行办案思路。2022年,还以加速注册资金到位的理由,监督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件2件。2024年,随着“检护民生”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江油市检察院继续排查出5件类似案件线索,分别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以出资期限届满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追加法人的理由,监督人社局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和法人为被执行人案件共5件。这7件案件,人民法院已支持人社局请求裁定追加股东和法人为被执行人,执行案件正在办理中。

  

  【典型意义】

  

  一是深耕细作,拓宽法律适用思路。江油市检察院在核实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实地走访绵阳某某户外活动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发现公司已人去楼空未在经营。通过查询企业工商登记发现公司尚未注销,公司股东出资时间均为2045年,现实缴出资额均为零。通过查询企业纳税情况发现公司实际已资不抵债。承办人通过深入研究,积极拓宽法律适用思路,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项的内容运用到本案中,建议将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是能动履职,有效打破执行僵局。江油市检察院主动接洽行政机关,希望他们作为执行申请人主动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行政机关认为他们只要作出行政处理,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已履职完毕,至于是否执行到位是人民法院的事,已与其无关。因对诉讼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检察建议要求申请追加执行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属于全新情况,绵阳市范围内从未开展过,行政机关怕惹上官司,畏难情绪较大。江油市检察院遂发出书面检察建议。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派出法律顾问。江油市检察院将本案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详细告知法律顾问,并带领法律顾问与法院进行沟通,彻底消除行政机关的顾虑。行政机关从申请执行“僵尸企业”转变为申请追加执行未出资股东,最终执行完毕,有效推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进展,打破执行僵局。

  

  三是机制护航,协力保障劳动者权益。江油市检察院以本案契机,及时与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签机制。依托该机制,至今已办理类似案件8件,涉案金额255万余元,实现检察与人社联动,合力保障劳动者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一项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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