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巴掌有点贵!
近日,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口角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水果摊主小轻(化名)怎么也想不到,自己打人一巴掌,被判赔偿经济损失1391.45元。
原告老王(化名)和被告小轻(化名)是同类水果买卖的摊主,双方为争抢生意产生了矛盾,争吵中双方相互辱骂,一时冲动的小轻便挥起左手击打了老王的面部。随后,老王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耳鸣和左部脸颊软组织损伤。于是,老王一纸诉状将小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319.08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同为水果摊主,同在一个市场进行经营活动,本应和睦相处、互帮互助、良性竞争,却因争抢生意恶语相向,导致矛盾激化,均有一定的过错,被告在互相辱骂中动手打人,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身体健康权的侵权,责任尤大,据此判决被告承担6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1391.45元。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官提醒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冲动是魔鬼,打架并非解决矛盾的途径,打输了住院,打赢了赔钱,甚至还有可能被行政处罚,重则涉嫌犯罪,还将面临刑罚,不划算,根本不划算!希望大家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珍惜生命,友爱团结,共建和谐社会。(罗燃)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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